由于美国经济有下滑的趋势,许多外籍人士纷纷返回母国另谋高就,其中不乏历经“千辛万苦”获得了美国绿卡的人士。我们近来就常常碰到客人询问关于如何才能长期在别国居住而保住自己永久居民身份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是一句话,那就是不要让移民局认为您有放弃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那么简单。
在境外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时,出示绿卡即可返回美国。在境外居住的时间可能超过一年时,应在离开美国前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如果等不及拿到回美证再离境,可以申请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领取。回美证的有效期为2年。在此期间,可以通过出示回美证返回美国。 尽管如此,倘若您的多次出入境记录显示,您在美国境外的居住时间长于在美国的居住时间,甚至已基本形成了固定的出入境模式,您的绿卡也可能会被没收。如果可能属于这种情形,我们建议您应注意以下几点,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申辩: 1. 为在境外居住寻找合理的理由,比如必须照顾近亲属,美国公司临时派遣等;
2. 以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按时向美国国税局报税;
3. 在美国保留可以随时入住的有效居所;
4. 在美国拥有一定的资产,如房子,车辆(驾照)、信用卡等;
5. 近亲属在美国长期居住;
6. 保持和美国的联系并注意保存联系记录; 对于希望将来加入美国国籍的外籍人士而言,应当注意保持在美国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以满足申请要求。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国境外所服务的机构属于以下情况时, 可以通过递交N-470,申请美国移民局认可自己在境外的居住并没有违反连续居住的要求。但N-470必须在该外籍人士在境外居住一年之内递交。
符合这个条件的机构需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 美国政府机构;
2. 美国研究机构;
3. 全部或部分致力于从事境外贸易和商务的美国公司;
4. 美国公司的从事境外贸易和商务的子公司且美国公司控股50%以上;
5. 美国是成员国的公共国际组织且雇佣起始时间在该外籍人士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 份之后; 此外,如需申请入籍,外籍人士在美国居住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入籍所需居住时间的一半。具体来说,如果是通过职业移民拿到的绿卡,在美国总的居住时间应超过三十个月,如果是通过亲属移民,则应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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